應急預案是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它一般應建立在綜合防災規劃上。其幾大重要子系統為:完善的應急組織管理指揮系統;強有力的應急工程救援保障體系;綜合協調、應對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統;充分備災的保障供應體系;體現綜合救援的應急隊伍等。從文體角度看,應急預案是應用寫作學科研究的重要文體之一。
總體預案是全國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明確了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分級分類和預案框架體系,規定了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體系、工作機制等內容,是指導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
總體預案所稱的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應急預案的類型有以下四類: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按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總體預案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四級,即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應急預案是針對具體設備、設施、場所和環境,在安全評價的基礎上,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與環境損失,就事故發生后的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應急救援的設備、設施、條件和環境,行動的步驟和綱領,控制事故發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預先做出的科學而有效的計劃和安排。
應急預案可以分為企業預案和政府預案,企業預案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由企業負責,政府預案由政府組織制定,由相應級別的政府負責。根據事故影響范圍不同可以將預案分為現場預案和場外預案,現場預案又可以分為不同等級,如車間級、工廠級等;而場外預案按事故影響范圍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區縣級、地市級、省級、區域級和國家級。
編制應急預案也是法律法規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編制應急預案提出了法律要求。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七條規定,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也對編制應急預案作出了明確要求。
2009年5月1日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施行,2016年7月1日起,修訂后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施行,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應急預案該如何備案?有什么時限?需要什么材料?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最高可罰10萬元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安全生產標準化咨詢、編制、自評
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強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系統化和法制化,強化風險管理和過程控制,注重績效管理和持續改進,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律,代表了現代安全管理的發展方向,是先進安全管理思想與我國傳統安全管理方法、企業具體實際的有機結合,有效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從而推動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
安全生產標準化主要包含目標職責、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訓、現場管理、安全投入、安全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事故查處、績效評定、持續改進10個方面。